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洋涂料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80号 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大洋涂料厂(原青岛市建材一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60692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3354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17710682.28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洋涂料厂、被申请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710682.28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