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顺华祥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9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62732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0327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东泊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842637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3354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北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212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912292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61号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并缴纳差价款45908169.07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抵偿本金465000000元、违约金98100815元、6022113元、案件受理**全费1378384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14055681.47元,共计684556993.47元。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62025850.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