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泊子村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5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北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9122928元,原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169号。2015年7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2)鲁02执恢122号。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5)青执字第169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