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东关东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5120。
负责人:刘天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