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东关东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5120。
法定代表人:苏啟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莱河镇庞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08PW6H。
法定代表人:刘继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鲁1722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单县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705××××0802的账户。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交了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单县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705××××0802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