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城办事处东关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5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办事处舜西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6571905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诉前调书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1687.9242万元,被告**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3月1日之前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687.9242万元,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二、如果被告**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尚欠的全部工程款并对原告方承建的涉案7#楼工程就工程折价、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各方当事人将本案现有证据已全部提交没有其他新的证据其他无争执;四、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076元,减半收取61538元,由被告**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鲁1722执192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诉前调书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