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单县莱河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启龙镇***4046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 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东关东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16907351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莱河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T5BLY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莱河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风险及举证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菏泽建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单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莱河工程部的强制措施。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案,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没有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