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4民初102号之二
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侨联综合楼701。
负责人:陈浩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龙,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林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鸿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珍,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建筑集团深圳公司)诉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建筑集团深圳公司以拟与被告新疆国统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建筑集团深圳公司以拟与被告新疆国统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783.24元,减半收取143891.24元,由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建
人民陪审员  庞妹英
人民陪审员  黄卫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吴思慧
书 记 员  陈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