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879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林泉西路7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彬,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薇,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新0109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7,091,176.23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国统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统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7,091,176.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香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