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314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月,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林泉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鸿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黄建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