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782执8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观海路6670号。
负责人华宁,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林泉西路7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3)鲁0782民初7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816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