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0782执8号之一
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23)鲁0782民初7689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鲁0782执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