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782执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观海路6670号。
负责人华宁,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林泉西路7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大北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