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2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北一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许坤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751.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季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