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29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北一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许坤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4×××43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4751.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4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751.6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