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
法定代表人:凡小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