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

法定代表人:凡小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