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2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生,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64859Y,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东城路交叉口华邦汇富广场北一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卜长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定劳人仲裁字(2020)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67.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