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鼎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窦天佑与鄂尔多斯市鼎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系东胜区大行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业主。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鼎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5号街坊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鼎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352号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