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弘久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林音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弘久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5民初1258号
原告:林音,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庆弘久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中敏,职务:经理。
原告林音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弘久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50000元及利息,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