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垚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691民初385号 原告: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航路25号主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垚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航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新公司)与被告大庆垚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坤、被告垚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垚筑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365000元;2.判令垚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滞纳金46885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等费用均由垚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垚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股东)***等人要约济新公司就包租济新公司自有产权商业厂房事宜达成了一致租赁合意,并于6月23日共同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坐落于大庆高新区××路××号的1#、2#厂房及主办公楼一层左侧区域,面积共4300余平方米;垚筑公司包租用途为:依法生产轻质隔墙板;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租期三年,年租金33万元整,三年租金共计99万元整;第4年起的租金以届满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于合同签订前向济新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整,剩余租金余额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向济新公司支付完毕;垚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该向济新公司支付违约滞纳金,计算方式及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叁;若遇垚筑公司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济新公司有权留置垚筑公司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人财产),并有权申请拍卖留置财产用于偿付因租赁活动所产生济新公司相应的权益损失及费用;合同终止或届满,垚筑公司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济新公司加倍支付租金,对方不接受双倍租金,济新公司有权强行搬离租赁区物品,不负保管责任。”然而垚筑公司至今仅支付济新公司租金23万元,剩余各款项均持续恶意拖欠,经济新公司屡次催告仍拒不履约兑现支付,并且遗弃设备失去联络,致使合同期满后又接连持续实际租赁占用原租赁区22个月,直至2022年4月21日济新公司向垚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现实际控制人**成功发送送达了济新公***强制腾退、追偿等合法权益的书面《律师函》后,垚筑公司方派来专业拆除人员将1套(18组模具及锅炉1台)设备及物品搬迁留置于济新公司厂区处后至今仍失去有效联络,且仍未履行任何支付兑现及赔偿义务,故济新公司诉至法院。 垚筑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但垚筑公司仅经营一年,且第一年房屋租金尚未交齐,便不再进行经营,但直至2022年5月,济新公司通知垚筑公司迁出设备返还租赁物,在此前一直未要求垚筑公司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2022年5月,垚筑公司将设备拆解存放济新公司场地内,垚筑公司对给付1,365,000元租金有异议,认为应当补足第一年租金,因后期没有进入厂房,仅应当支付设备存放的租金,不应当支付全部租金,违约滞纳金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济新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腾退情况说明一份,租赁物产权证和腾退前使用状态照片各一份,《律师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和微信送达的聊天记录材料各一份。欲证明本案诉讼主体均适格,济新公司依法享有租赁权,以及获得租金等可得利益和信赖损失权。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存在,实际已持续履行的续租事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实际持续租赁期为: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止;期间济新公司均已经全面履行应尽合同义务,并以书面《律师函》行式向垚筑公司送达了风险告知及声明、催告追偿了租金等权益主张;垚筑公司于上述实际持续租赁期间,均已经完全独自持续占用了租赁物,应该承担履行足额支付租金义务,且作为要约及违约方除采取依法诉讼方式外,无权单方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前解除或者终止该租赁合同,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济新公司全部可得利益及信赖损失,并按照约定滞纳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全部实际租赁活动行为及合同约定,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关于“续租”及第七百五十二条“应全额支付租金义务”等法律规定及情形,济新公司的诉请主张及核实依据标准均合法有效,垚筑公司应当依法按照该合同约定承担并全面履行义务;垚筑公司对其财产的质押(包括受转租人财产)承诺约定合法有效,济新公司享有财产留置权、拍卖权,以及将其财产用以抵偿原告相应权益损失等情形条件均已经成就。经质证,垚筑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垚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因垚筑公司对济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3日,济新公司与垚筑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垚筑公司租赁济新公司坐落于大庆高新区××路××号的1#、2#厂房及主办公楼一层左侧区域,面积共4300余平方米;包租用途为依法生产轻质隔墙板;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租期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济新公司同意,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为厂房年租金28万元,办公楼5万元,合计33万元;第四年起的租金以届满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垚筑公司于合同签订前向济新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剩余租金余额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房屋租金按年支付,垚筑公司应于每年5月10日前支付租金;若垚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以欠缴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拖欠天数日万分之叁标准向济新公司支付滞纳金;若遇垚筑公司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济新公司有权留置垚筑公司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人财产),并有权申请拍卖留置财产用于偿付因租赁活动所产生济新公司相应的权益损失或及费用;合同终止或届满,垚筑公司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济新公司加倍支付租金,对方不接受双倍租金,济新公司有权强行搬离租赁区物品,不负保管责任。合同签订后,济新公司向垚筑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但垚筑公司仅支付济新公司租金23万元。2022年4月,济新公司向垚筑公司的**微信发送了《律师函》。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2022年5月11日,垚筑公司将租赁房屋内的设备及物品搬拆解搬出,存放于济新公司院内。因双方对租赁费的给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济新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济新公司与垚筑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垚筑公司已按约定占有使用案涉租赁房屋,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3万元,且双方对已付租金23万元均无异议,故垚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期限内剩余租金76万元,本院对济新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济新公司与垚筑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或届满,垚筑公司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济新公司加倍支付租金,对方不接受双倍租金,济新公司有权强行搬离租赁区物品,不负保管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虽然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垚筑公司的设备并未迁离租赁房屋,直至2022年5月11日才将设备迁出,济新公司要求垚筑公司按照原租金标准支付2020年7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的租金具备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又因双方约定济新公司对该期间享有要求垚筑公司双倍支付租金的权利,现济新公司仅要求垚筑公司支付该阶段租金60.5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予,对该部分主张予以支持。 租赁合同约定垚筑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前向济新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剩余租金余额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房屋租金按年支付,垚筑公司应于每年5月10日前支付租金;若垚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以欠缴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拖欠天数日万分之叁标准向济新公司支付滞纳金,该约定虽名为滞纳金,但实为违约金,垚筑公司未交付已经构成违约,济新公***垚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年租金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至2022年5月11日,垚筑公司认为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结合垚筑公司的违约情形和逾期支付租金给济新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以每年欠缴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应给付之日起至垚筑公***2022年5月11日止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庆垚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36.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止,以2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止; 二、驳回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52.33元(已减半),由大庆市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3.76元,大庆垚筑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9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