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708号
申请人:大庆市建民预制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西干线林源路口)。
投资人:***,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建民预制厂会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建民预制厂与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1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22年3月22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支行账户为0302********内人民币656195元。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1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