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6580号
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苑四期22号楼17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MA1AY46P7X。
法定代表人:高卫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72917380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