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224号
申请人:***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苑四期22号楼17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高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宏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6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10月29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庆昊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龙江银行大庆乘风支行账户为0302××××0239内存款1335302元;2.2021年10月28日,解除查封案外人迟成丽、***名下位于大庆市让***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黑(2××9)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号)。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6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