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3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鸡西市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曹宝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士东,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交通局1-1-1-1
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当奈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鸡西市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实公司)、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华公司)、一审第三人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翔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有以下事实未查清:第一、镇华公司与鑫丰公司、坚实公司是否形成债务转移关系;第二、(2018)黑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坚实公司已支付给鑫丰公司工程款3272693.60元,并从镇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本次再由镇华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镇华公司是否构成重复支付;第三、镇华公司一审提供协议书证明用黑G57**车辆抵顶劳务费75万元,鑫丰公司辩称该款项均系抵顶其他工程款,鑫丰公司需提供证据证实该车系抵顶何项工程的劳务费。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永强
审判员  季学平
审判员  李绍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