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执保43号
***:
黑龙江省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黑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已解除本院(2020)黑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对鸡西市城子河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一号楼三单元402室的保全查封,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