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执保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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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黑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已解除本院(2020)黑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对鸡西市城子河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一号楼三单元302室的保全查封,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