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园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九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园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财保33号

申请人: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3317761539。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海,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思,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园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遗爱湖公园荷花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641287。

法定代表人:孙然。

被申请人: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395713。

法定代表人:张小文。

申请人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园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389.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它财产。申请人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园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389.6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