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124民初16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9511.9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9511.9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程琼
书记员  汤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