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0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64054号【裁定书案号存在笔误,应为(2021)京0108民初64045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46295.10元的财产。现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46295.1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46295.1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