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1051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艺科学园A1幢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新锐达诚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6层A座6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锐达诚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