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672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D11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