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672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与南京路交叉口西生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D11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