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1980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地安徽省合肥内新区无蔽路本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和路号附1号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38586。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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