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02民初2043号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院A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4338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通辽市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K6#楼-(121)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783006811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