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1357号原告:甲。被告:乙。原告甲与被告乙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甲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