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火德,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系上诉人蒋艳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2098359W。
法定代表人: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文市镇达溪村达溪屯50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409280850。
上诉人马和秀、蒋艳、**、***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绿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艳、**、***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艳、**、***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和秀、蒋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5元,依法减半收取6697.5元,由上诉人***、蒋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