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特8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君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48859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清华,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6月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君翔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君翔电梯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君翔电梯公司称:本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9日作出案件延期处理通知,决定本案延期至2019年4月28日前结案。若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其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不具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君翔电梯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綦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2号裁决书:一、由君翔电梯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2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36元、鉴定费400元;二、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22,256元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申请人以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上述规定是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作出的规定。本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一名仲裁员进行独任仲裁,审理中经仲裁院院长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4月28日前结案,同时将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所述,鉴于申请人君翔电梯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具有前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之一,故对于申请人君翔电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君翔电梯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9)第13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重庆君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渝
审判员韩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