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22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彝族,务工,住勐海县。
被告: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0203。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新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