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29之一号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友谊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2822执52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
委托代理人罗兵,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龙炳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医院。
住所地勐海县打洛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双版***医院手术室内有麻醉机1个、急救车1个等50项办公、医疗设备;放射科内有DR、(X光机)1台等13项办公、医疗设备;B超室心电图室内有H07飞利浦1台、探头4个等14项办公、医疗设备;核磁室内有核磁1台、核磁机1台等12项办公、医疗设备;化验室内有迈瑞血生仪1台、迈瑞血常规1台、希莱恒电解质检测仪1台、赛科希德凝血分析仪1台、江元医疗白带BV分析仪1台、曼特尿常规分析仪1台、显微镜1台等19项办公、医疗设备;妇产科内有电脑1台等20项办公、医疗设备;收费室内有电脑2台等12项办公、医疗设备;药房内有电脑1台等14项办公、医疗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双版***医院手术室内麻醉机1个、急救车1个等50项办公、医疗设备;放射科内DR、(X光机)1台等13项办公、医疗设备;B超室心电图室内H07飞利浦1台、探头4个等14项办公、医疗设备;核磁室内核磁1台、核磁机1台等12项办公、医疗设备;化验室内迈瑞血生仪1台、迈瑞血常规1台、希莱恒电解质检测仪1台、赛科希德凝血分析仪1台、江元医疗白带BV分析仪1台、曼特尿常规分析仪1台、显微镜1台等19项办公、医疗设备;妇产科内电脑1台等20项办公、医疗设备;收费室内电脑2台等12项办公、医疗设备;药房内电脑1台等14项办公、医疗设备。以上查封的办公、医疗设备详见西双版***医院资产登记表。查封期限为60天。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西双版***医院使用,不得变卖、损毁、变更登记等,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的办公、医疗设备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仔 戈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岩温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