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云博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969号
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30号C4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9211283。
法定代表人:贺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云博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混鱼种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589631808L。
法定代表人:王云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建,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0203。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
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云博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2元,减半收取计425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21元,合计7172元(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伊沃特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