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和 解 长 期 履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8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0203。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炳言,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勐海县勐海镇南海巷3号2栋30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系**表妹,身份证5328221983××××××××。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313752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03元,执行费4606元,合计32096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履行50000元,之后每月履行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云(2020)勐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商铺作为担保3、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卡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结案的相关规定:
本院(2021)云2822执317号执行案件作终结处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