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仁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渝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0203。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景管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奇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渝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363338X8。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C2幢6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88595996F。
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唐圣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勐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渝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工程款151335元及逾期利息24480元,共计175815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工程款1513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854元,执行费2537元,合计182206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期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全面进行财产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渝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向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全面进行财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保证金365300元,已依法扣划,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100%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勐海县房屋)。因涉及被执行人云南渝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合力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多,查明的财产由另一执行案件在处置,待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和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仔 戈
审判员 杨光昌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岩温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