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