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与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2692号
原告: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东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科学城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