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5687号
原告: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梁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凯,男,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华,女,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城青年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阳阳,女,***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益通公司)与被告***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益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凯、齐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菱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益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109095.4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09095.4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至2020年间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合同,其中供方(卖方或乙方)均为原告,需方(买方或甲方)均为被告,所有合同的供货总金额为24309095.43元。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分别为:货到付款、货到票到15天后付清全款、货到15天后付清全款或质保期结束后付清全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最后一笔合同价款支付日为2021年5月25日,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再支付货款。截止到目前,原告已付货款20220000元,被告尚剩余4109095.43元的合同价款没有支付。被告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菱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诚益通公司作为供方,菱花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了35份合同,菱花公司向诚益通公司采购截止阀、电磁阀、膜片的产品。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15天内付款”;部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后一周内支付30%定金,发货前支付40%,安装调试完成签署验收报告后一周内支付20%,质保金10%于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部分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质保金,质保金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支付等等。
诚益通公司提交托运单、产品交付清单及回执,证明诚益通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最后一批货物的交货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货到一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诚益通公司提交发票,发票总额为24309095.43元,证明其向菱花公司的供货金额总计为24309095.43元,且全部已开具发票。诚益通公司称菱花公司的已付款金额为20220000元,尚欠付4109095.43元未付。
另,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开庭时菱花公司员工尚阳阳上线称其为菱花公司员工,代表菱花公司处理该案件,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已向法院寄出,其有调解的权限。双方均表示庭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请求本院确认双方的调解方案。故当日本院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笔录,在调解笔录中,双方均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签订了一系列的产品销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工程合同,合同数量共计35份,双方滚动结算、滚动付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付的货款金额为4109095.43元。最终的调解方案为菱花公司分批次支付诚益通公司4109095.43元,本案的受理费由菱花公司承担。随后,本院收到菱花公司邮寄的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的日期显示为2022年1月15日,委托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上述委托书中并未载明调解的权限。后本院电话通知尚阳阳完善其委托权限后重新出具授权委托手续,但经多次催促,尚阳阳均未提交,亦未上线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菱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合本案证据显示,诚益通公司与菱花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依约履行、诚实守信。对于诚益通公司所主张的欠付货款4109095.4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供货关系实际持续至2020年年底,且双方合作期间系滚动结算、滚动付款,故诚益通公司要求菱花公司自2019年8月19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依法确定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违约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09095.43元,并支付利息(以4109095.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6元,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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