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4548号之一
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笔岗路7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聂保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6幢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梁凯。
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已减半收取)和保全费923元,均由原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芳(代)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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