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平川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梁学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2022)甘0403执2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2740××××3997账户的裁定。事实和理由:1、双方2011年5月9日签订的阀门买卖合同未履行,判令异议人给付合同价款71680元没有证据证明;2、双方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发酵车间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技改合同未执行,判令异议人给付合同价款12.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未将异议人预付的4万元从异议人其他欠款总额中扣减;3、异议人提供的部分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其价值139800元应从异议人其他欠款总价中扣减。现异议人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申请人民法院停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1、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之理由,其在审判阶段已向法庭反复陈述说明,法庭经审查对此最终均未予认定。故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北京诚益通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2、北京诚益通公司在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多次与赛诺公司沟通未果情况下按二审判决结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请求,依法发放执行款。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甘04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2740××××3997账户。
本院认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符合执行程序规定,于法有据。而异议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银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文录
审判员  吴祥国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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