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5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货款**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经发支行有部分存款,且已被另案冻结,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2021年9月26日,本院经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4、2021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威海经发支行的账户,因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故无法划拨账户中的款项;
5、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因该设备与地上建筑物无法分割,故无法单独处置该批设备;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大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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