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湖北永佳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佳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国际创新产业基地******。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div>
原审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内**楼**)。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4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上诉人施工地在湖北省宜城市,本案应当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中有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永佳通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8年7月27日,***与原审被告湖北永佳通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承包的2018年小区宽带工及集客专线项目(宜城)。该工程完工经核算,被告应付款1183433.27元,但仅支付863500元,以所谓的资料费、审计费等名目要求扣减71995元,并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据查,该工程项目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发包给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由该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转包给被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据原审原告***诉请,其依据与原审被告湖北永佳通信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应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
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虽约定“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合同中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请求本案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4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余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