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7359号
原告:东莞市香柏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东泰花园景华苑**铺。
法定代表人:尹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联,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
法定代表人:徐慧俊。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九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内**楼**园)。
法定代表人:左璘石。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香柏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香柏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香柏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香柏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京信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