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64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杨风铎,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一号楼301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左璘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晨菁,女,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B栋5F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捷,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二单元409室。
负责人:赵艳坡。
原告***与被告杨风铎、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国人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祎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