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3民初24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程鹏,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清新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左璘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天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郭程鹏、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00元,减半收取计6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文瑛
审判员  任兆林
审判员  韩当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新红